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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出新规:绕城高速内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最高罚款5万
为规范济南市活禽交易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所称活禽,包括人工饲养的鸡、鸭、鹅、肉鸽、鹌鹑供食用的禽类动物。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场所包括专业活禽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活禽交易区以及各类活禽交易店铺。
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活禽交易实施严格检疫、相对隔离、集中屠宰,鼓励推行光禽、冷鲜禽产品销售。
活禽交易实行属地管理,济南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区域内的活禽交易行为予以制止。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活禽交易场所进行规划,推进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场所设置,负责活禽饲养、收购、运输、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检疫和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活禽交易场所的禽类及其产品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主体的登记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活禽交易场所内无照经营活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人感染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进行活禽交易的行为。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在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对采购的活禽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
城区内的食用禽类产品供应,实施定点屠宰管理。食用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按照国家、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活禽交易场所和定点屠宰场所的设置,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合理设置。
休市期间,除种禽、苗禽运输和直接运至定点屠宰场场所宰杀外,不得运输活禽进入济南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提高活禽运输检疫监督抽查频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内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对活禽交易场所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采购的活禽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查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活禽交易场所在休市期间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交易场所开办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送至jnzjjfgc jn.shandong.cn
记者李培乐